汽车维修厂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合格证分类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

三、合格证的适用
(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照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